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第 52 节

方诚峰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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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增收分税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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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指商税,已言及。

(4)增添酒钱。

添酒钱从仁宗朝就有了,简单讲就是提酒的价格,这部分提的价格,即归朝廷直接调用,由地方支(265)。

(5)分宽剩钱。

此指免役宽剩钱。熙宁免役法在免役钱、助役钱之外,又增收二分免役宽剩钱,以备旱欠缺;哲宗绍圣元年恢复免役法,宽剩钱减少到分(266)。引宣和五年七月发运副使吕淙奏云:“分宽剩钱,及罢支学事司减吏等钱,依原降朝旨,候新复州县敷纳役钱足用并造簿,依条除落外”,说明陈亨伯所经制移用的“分宽剩钱”,应该是额外增收的。

(6)罢支学事司减吏钱。

按《宋会》载:

昨自宣和三年二月,诸路依元法以科举取士,应赡学钱,京畿等十四路各以分数权借充漕计。(267)

也就是说,自从宣和三年二月罢三舍法,原用于赡学的各种收入,部分被归入转运司的经费,而陈亨伯得以经制移用的,应是东南七路提举学事司罢去吏钱。

(7)头子钱。

头子钱征收的历史也很悠久,它是指官府在征收和支付钱时的附加税,源于唐五代钱贯除陌之制,即将纳税或纳钱的省陌加以提,提之数即为头子(268)。李心传说:“及亨伯为经制,遂令凡公家纳每千收二十三文,止供十三州县及漕计支用。”(269)熊克所言与李心传致——“公家纳每缗收二十三文”(270)。,建炎三年十月臣僚言经制之法云:“官吏俸钱除头子钱,百分取。”(271)有可能建炎臣僚所言百分取乃约数,更有可能头子钱在官府纳钱的场是增收2.3%,支给官吏俸钱的场仅增收1%。

那么,陈亨伯所搜罗的七钱,最哪些归入应奉司了?宣和七年,徽宗御笔令裁减“急之务及无名之费”,应奉司奏云:

今措置先次裁节到事目数项:、所管钱,在京系自于置司本司措置算请盐钞每贯量收工墨钱等十文;在外系拘收久充应奉增收分税钱,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,磨失收(带)[滞]纳酒钱,湖、常、温、秀州四钱,明、越州湖田钱,并本司措置拘头子等钱、卖铁炭钱,淮南路添酒钱,隆、兑州铜铸到钱。(272)

从这份应奉司的奏文可知原属其专门支用的钱。这些钱包括:盐钞工墨钱,增收分税钱,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,磨失收滞纳酒钱,湖、常、温、秀州四钱,明、越州湖田钱,头子钱,卖铁炭钱,淮南路添酒钱,隆、兑州铜铸到钱。将它们与陈亨伯七钱对比如

经制司七钱 应奉司财源

钞旁定帖钱 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 湖常温秀州四钱,盐钞工墨钱,磨失收滞纳酒钱,明、越州湖田钱,卖铁炭钱,隆兑州铜铸到钱

头子钱 头子钱

增收分税钱 增收分税钱

罢支学事司减吏钱 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

分宽剩钱

增添酒钱 淮南路添酒钱

卖糟量添钱

可见,宣和五年以,经制司所管的七钱中,至少有五种化为应奉司财源:钞旁定帖钱、头子钱、增收税钱、赡学钱、添酒钱。

其中,头子钱、赡学钱略有特殊。应奉司所掌的“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”明显比经制司的“罢支学事司减吏钱”更为全面。头子钱则名同而实际可能同。按宣和应奉司的头子钱,应该是在盐法的场

(宣和)四年三月六,应奉司奏:“勘会诸路新法,盐纳头子等钱,已充应奉司御支用。今契勘诸路卖盐布袋价钱,除半还客外,半剩钱即未有许拘指挥。留本支使外,余数依已降指挥,并充应奉司御支用。”从之。(273)

应奉司“诸路新法盐纳头子等钱”与经制司的“公家纳”所纳头子钱应该回事,因此从宣和四年就获得了,没有等到宣和五年经制结罢以。当然,更有可能的况是,经制司增收的头子钱与应奉司本的头子钱,皆为应奉司所获。

引材料这里还提到“卖盐布袋价钱”,其中的半也为应奉司获得。所谓“卖盐布袋”,就是官制盐袋。这与茶法中的“笼篰”样,都是统包装,商在支盐机构需纳盐袋及其封头等钱。宋代盐的包装种类众多,其中布袋包装多见于淮浙滨海盐场,价格也是最贵的(274)。另外,“卖盐布袋价钱”的还给商概是因为政和三年以的官制盐袋都是的,盐袋用会被回收、销毁。

应奉司诸钱之中,尚未解释的还有几种。是湖、常、温、秀州四钱。“四钱”是指什么,并很清楚。但这笔收入也被称为“湖常温秀州无额供钱”(275)。所谓无额供钱,始于北宋元五年(1082),是宋廷于供正额之外所创之第个征调地方财赋的项目,在北宋时期归于户部经费。宣和六年,宋廷才正式规定各路州军岁输无额供钱之额,“无额”成了“有额”。无额供钱的窠名比较复杂,其间质差异也比较,所谓“四钱”,概是指诸窠名中的四种钱,总说,无额供钱在北宋财政中的作用很小,政和年间每年仅有80-90万,湖、常、温、秀州之额自然就更少了(276)。

二是磨失收滞纳酒钱。北宋酒的征榷制度可以分为官酿官卖(完全专卖)、乡村特许经营、四京榷曲、买扑制(承包租赁制),这其中最易发生酒课失收和滞纳的应该是买扑制度,诸京酒户和乡村酒户也会现欠钱的况(277)。

三是卖铁炭钱。徽宗政和以,铁也模仿茶、盐的方式行榷卖,“官置炉冶收铁,给引,召通市。苗脉微者,令民息承买,以所收中卖于官。毋得私相贸易”(278)。

关于卖炭,应该是指石炭,即煤。史言:“徽宗自崇宁,言利之言殆析秋毫。其最甚,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,以牟税利;官卖石炭,增卖二十余场,而天市易务炭皆官自卖。”(279)当然,实际官卖炭、石炭北宋期就有,从徽宗崇宁始。

四是隆、兑州铜铸到钱。按隆州、兑州属于广西路邕州,“政和四年置隆州、兑州并隆县、万松县。宣和三年废隆州及隆县为威远砦,兑州及万松县为靖远砦”(280)。如此看,宋朝在隆州、兑州设立了铜钱监。

又据《宋史·食货志》,应奉司还控制着“岭南、川蜀农民陂罚钱”(281),只是知此种钱况。

总结所知应奉司所掌的财源:

应奉司财源

源于七钱(宣和五年) 其

宣和三、四年 时间

两浙路钞旁定帖息钱

头子钱

增收分税钱

罢学制学事司赡学钱

淮南路添酒钱 茶息钱

明、越州湖田钱

京东、西公田钱

盐钞工墨钱 湖常温秀州四钱(无额供)

失收带纳酒钱

卖铁炭钱

隆兑州铜铸到钱

卖盐布袋价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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