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第 38 节

方诚峰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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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主如何实现对权的实际控,这是王朝政治史研究中个乏味却难以回避的问题。除了权象征外,君主的手段无非制度与事两方面。在制度,主是中枢权如何分割,宋史研究者常提到的二府制、三省制,皆指在同层级行以事任或程序的分工。就事而言,研究者常用“异论相搅”描述某些事安排。政宣权格局的基本神也是述两个方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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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在政宣“公相”以及元祐“平章军国(重)事”制度中,北宋晚期的权分割再限于同层次,而是致于建设种有差等的中枢格局:越往的层级,所理的事务范围、参与决策的频率越受限制;可谓地位越,权越有明确的边界。在这种格局,“异论相搅”也主存在于同的差等之间,特别是宰相之的“贵官”与普通宰相之间。这与通常理解中的越往越集中有定的差异。这是徽宗朝的统治方式个比较有趣的特点。

步地,是否能认为徽宗是个“独裁”君主,或者这时期“皇权”涨呢?这个问题永远存在争议,但需厘清的是,公相制度(以及平章军国重事、平章军国事之制)和相应的事安排,都是君主控权种技术手段。首先,这种手段并非以拓展君主自所能理的事务为取向,而是如所述,在中枢行更有层次的权。其次,既然是技术手段,就永远充确定,是多的。无论是平章军国(重)事还是公相制度,其成化与亡,管可能是在度概念化的行的,但实际是政局的结果。从这个角度说,与权置相关的技术手段是稳定的,随时有可能化,无法反应“皇权”起落的某种固定趋

“公相”制度的展开,实际是徽宗朝权结构化的个方面——而且是个比较技术层次的问题。节将探讨的是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全面流行,这是个相对象征的层次。

第二节御笔、御笔手诏及其政治意义

御笔、御笔手诏在徽宗朝非常流行,学界对其多有讨论。在分析之,也许应该简单谈般的君主命令颁行方式。

在帝制时代,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可避免,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。,至少在唐宋时期,皇帝本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,还是有着明显区分。以皇帝名义而的命令,隋唐称“王言之制”,宋代还有“命令之”的称谓,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。而据中村裕的研究,隋唐的敕、诏、御札、宣这些在唐代经常现却详的文书,则属于“私的王言”,有别于正式的“王言之制”(公的王言)(105)。这种公、私之分,在宋代虽有所同(如“御札”是七种“命令之”之,“布告号令则用之”)(106),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。般而言,宋代皇帝的意志,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,而是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,然才以正式的“命令之”行。在这程中,命令由经历了由“私”向“公”的转化。

在这背景,徽宗朝现的以御笔、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,其属就非常暧昧。有学者认为,宋代御笔是诏令的种,但与普通诏令同,它由皇帝直接行容商量,是专制君权极度膨、权佞得幸的结果(107)。也有学者认为,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制约机制被破的结果,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、法的诏令(108)。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系、权制约系的突破,开了皇帝直接指挥六部以行政机关的先河(109)。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现的御札、御批、手书、手诏、手札、批、降、批归为类,称为“御文字”,认为它们是“自于皇帝个的文书”,相当于“私的王言”(110)。无论如何,学者们都承认,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“私意”对朝廷“公令”的侵害。

对御笔、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,徽宗退位以更甚,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、批判,很程度也源于此。,对于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实际式,则罕有问津。因此,本节首先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:御笔或御笔手诏,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?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系有什么关系?在此基础,本节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,其是:作为个在政治“新政”迭的时代,北宋徽宗朝如何在“以文书御天”方面呈现自统治方式的独特

御笔与

御笔、御笔手诏这些说法,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——御笔、手诏、御笔手诏。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?

首先看御笔。宋仁宗朝蔡襄云:“其御笔二字,代碑文少有称者,只是臣敢直言至尊,故云‘御’。”(111)南宋期的吴曾则说:“天子札,谓之御笔。”(112)“御笔”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笔,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:“崇宁有笔,乃称御笔。”(113)因此,就字面而言,“御笔”主个修饰用语,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。

在这种,“御笔”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使用,如南宋宗建炎二年(1128)四月,福建路提刑司言:

靖康元年以所降御笔手诏、或御批手诏、或御笔、或手诏、或御批、或御笔依奏、或御批依奏、或御笔依拟定之类,未审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。(114)

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、御笔、御笔依奏、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。这种“御笔某”的组,即可省称为“御笔”或“某”,如宣和七年(1125)六月,臣僚言:

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奉御笔手诏诏旨风,群翕然少加裁正,臣恐手诏遂为虚文伏愿陛执此之令,坚若金石;行此之令,信如四时,申命有司,检会项诏旨,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职在弹纠,惟知遵奉陛御笔丁宁之意。《宋会辑稿》职官3之11—12。

言中,诏旨、手诏、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(1124)二月二十八的“御笔手诏”。

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言也说明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也会被视为种特定的文书类别,与御笔手诏并列。又如政和七年(1117)起居郎李弥奏云:“惟王言之,莫如手诏及御笔乞今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,逐修入。”(115)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同的“王言”。

那么,作为种特定文书的“御笔”是什么呢?南宋李心传说:“祖宗时,分事付外者,谓之批;崇观,谓之御笔。其,或以代之。”(116)即李心传认为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就是之的“批”。所谓批,就是指从中以皇帝的名义批的指挥。蔡絛在其《国史补》中也说:

降自祖宗有之,但作圣旨行。崇宁有笔,乃称御笔。观四年夏,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。(117)

降”的义较为宽泛,据蔡絛所云“作圣旨行”可知,这里的“降”即指批。“作圣旨行”的意思,即批指挥降,会以札子(中书札子、枢密院札子,者元为尚书省札子)的形式颁施行,这些札子中有“奉圣旨”这样的固定用语(118)。结李心传与蔡絛二的叙述,可以认定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其实是之批”的种。

确实,在徽宗朝御笔之名,二府札子中就有了“奉御笔”字样,取代了原的“奉圣旨”。今宁波鄞州区有通题为“省降御笔”的碑刻,收录了政和七、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,皆是“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云云”的格式(119)。又如宣和元年(1119)十月,王安中除尚书右丞,在辞免札子中说:“臣今月二十七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,除臣尚书右丞。”(120)这两例是省札。

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,宣和四年(1122)三月,真定府路安使赵遹奏:“臣近准本月十三枢密院札子,奉御笔:虏界为女真所侵,兵瓦解”(121)此外,俄藏黑城所宋代军政文书中,有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,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,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,相关部分录文如

8 施行。伏乞早降分。右奉

9 御笔依所乞。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

10 行。仍关牒属去,请

11 御笔分,疾速施行。(122)

显然,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“奉御笔”而

徽宗朝二府札子中“奉御笔”往往取代“奉圣旨”而现,但说明了“批”与“御笔”的继承关系,也说明批、御笔在行方式脉相承。宣和四年八月二十,少师、太宰王黼言:

(枢密院)若缘恭奉御笔,或事急速,即施行,当更录省。即特非元条制,(令)[今]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省审省覆奏。急速可待画者,止许先次报行。(123)

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省然,但“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省审省覆奏”语说明,徽宗朝“御笔”仍沿袭着之批”固有的流程,在行方式无本质改

因此,学界通常认为的“御笔”就是越二府的“非法”命令,实是个误解。钦宗朝余应说:“臣伏睹近年以,凡有中旨,皆降御笔施行,期限严促,稍有稽违,置以恭之罪。三省、有司奉行暇,虽有违戾法宪、重复者,敢执奏。或被受即行,申三省。”(124)余应这段话说明,“御笔”既有经三省的,亦有“复关三省”而给直接付给有司的。这特点,正是它从“批”继承而的。在崇宁以,“批”有时越宰执而直付有司、臣僚,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,自仁宗朝以降成为士夫议论绝的话题(125)。在士夫的政治理念,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,公私转换是必程。但“帝制”的实际政务运行中,皇帝直接指挥有司、官员是可避免的。这两者之间的张,在北宋中期以直存在,但平衡。对徽宗朝“御笔”越二府的现象,必须从它与“批”的关系理解,方能得到理的解释,决能认为凡“御笔”即经二府的皇帝命令。

总结徽宗朝的“御笔”:它有两种义,是皇帝笔之意;二是种特定的文书,即批,是从中以皇帝的名义批的指挥。

二手诏

御笔手诏还涉及“手诏”的概念。中村裕将唐代“手诏”归入“惯用的王言”中,即在关于“王言之制”的专门记载中见其名,实际却经常使用;认为,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,令起草,以诏书、劳敕书的形式行,有时称“优诏”(126)。“手诏”在宋代也很常见,在关于宋代“命令之”的诸记载中,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。张祎认为,宋代现了和用于“号令”的“御札”同的“御札子”,其标志之就是有着“付某”形式;而因为“允手诏”就是这种形式,所以“手诏”有时即为这种“御札子”;而对于“御札子”的质,作者强调其有着皇帝笔的标志,区别于般诏敕(127),似对应着中村裕所谓“私的王言”,有非正式的意味。

南宋赵升说,手诏“或非常典,或示笃意,及用四六句者也”(128)。诏,在汉唐都是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,而非单独的种文书(129)。宋代的诏,在文既可以用四六文,也可以用散文(130)。揣赵升的解释,“手诏”应是用四六句的种“诏”:用于政事的“非常典”,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“笃意”。

这样还足以清楚地说明“手诏”的质,在曾任词臣的宋文集中,存留有少“手诏”,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质(见表)。从这些文集,特别是王珪《华阳集》和苏辙《栾城集》的编排看,“手诏”的确就是“诏”的种,属于翰林学士所草制。钱若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,“时方隅未宁,边候屡警,在于署,实司密命。每天子临坐、决章奏,军书手诏,急于星,斧扆之侧,授简立成,曲事机,加点窜,秉笔者推之”(131)。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“命令之”的记载中没有“手诏”的名目,因为它是“诏”的种。

手诏 所属类别

宋祁《景文集》卷三二 赐章得象让职第三表允断章手诏

苏颂《苏魏公文集》卷二三 赐文彦博辞免两镇恩命允手诏

许手诏

王珪《华阳集》卷八 赐宰臣富弼乞退允手诏

赐宰臣韩琦赴文德殿立班待罪允手诏

赐宰臣曾公亮赴文德殿立班待罪允手诏

赐宰臣曾公亮已议宗室封爵当待罪特放手诏 制词·诏

《华阳集》卷二 赐宰臣韩琦免恩命允手诏

赐枢密使文彦博免恩命允手诏

赐宰臣富弼乞外任允手诏

《华阳集》卷二二 赐判名府韩琦宜从事手诏

赐宰臣富弼乞解机政允手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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