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(出书版)第 38 节
君主如何实现对权的实际
控,这是王朝政治史研究中
个乏味却难以回避的问题。除了权
象征外,君主的手段无非制度与
事两方面。在制度
,主
是中枢权
如何分割,宋史研究者常提到的二府制、三省制,皆指在同
层级
行以事任或程序的分工。就
事而言,研究者常用“异论相搅”
描述某些
事安排。政宣权
格局的基本
神也是
述两个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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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在政宣“公相”以及元祐“平章军国(重)事”制度中,北宋晚期的权分割
再限于同
层次,而是致
于建设
种有差等的中枢格局:越往
的层级,所
理的事务范围、参与决策的频率越受限制;可谓地位越
,权
越有明确的边界。在这种格局
,“异论相搅”也主
存在于
同的差等之间,特别是宰相之
的“贵官”与普通宰相之间。这与通常理解中的越往
权
越集中有
定的差异。这是徽宗朝的统治方式
个比较有趣的特点。
步地,是否能认为徽宗是
个“独裁”君主,或者这时期“皇权”
涨呢?这个问题永远存在争议,但需
厘清的是,公相制度(以及平章军国重事、平章军国事之制)和相应的
事安排,都是君主
控权
的
种技术手段。首先,这种手段并非以拓展君主自
所能
理的事务为取向,而是如
所述,在中枢
行更有层次的权
分
。其次,既然是技术手段,就永远充
确定
,是多
的。无论是平章军国(重)事还是公相制度,其成
、
化与
亡,
管可能是在
些
度概念化的
号
行的,但实际是政局
的结果。从这个角度
说,与权
置相关的技术手段是
稳定的,随时有可能
化,无法反应“皇权”起落的某种固定趋
。
“公相”制度的展开,实际是徽宗朝权结构
化的
个方面——而且是
个比较技术层次的问题。
节将
探讨的是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全面流行,这是
个相对象征
的层次。
第二节御笔、御笔手诏及其政治意义
御笔、御笔手诏在徽宗朝非常流行,学界对其多有讨论。在分析之
,也许应该简单谈
谈
般的君主命令颁行方式。
在帝制时代,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可避免,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。
,至少在唐宋时期,皇帝本
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,还是有着明显区分。以皇帝名义而
的命令,隋唐称“王言之制”,宋代还有“命令之
”的称谓,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。而据中村裕
的研究,隋唐的
敕、
诏、御札、宣这些在唐代经常
现却
节
详的文书,则属于“私的王言”,有别于正式的“王言之制”(公的王言)(105)。这种公、私之分,在宋代虽有所
同(如“御札”是七种“命令之
”之
,“布告
号令则用之”)(106),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。
般而言,宋代皇帝的意志,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,而是
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,然
才以正式的“命令之
”行
。在这
程中,命令由经历了由“私”向“公”的转化。
在这背景
,徽宗朝
量
现的以御笔、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,其属
就非常暧昧。有学者认为,宋代御笔是诏令的
种,但与普通诏令
同,它由皇帝直接行
,
容商量,是专制君权极度膨
、权佞得幸的结果(107)。也有学者认为,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
制约机制被破
的结果,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、
法的诏令(108)。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
系、权
制约
系的突破,开了皇帝直接指挥六部以
行政机关的先河(109)。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
现的御札、御批、手书、手诏、手札、
批、
降、
批归为
类,称为“御
文字”,认为它们是“
自于皇帝个
的文书”,相当于“私的王言”(110)。无论如何,学者们都承认,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“私意”对朝廷“公令”的侵害。
对御笔、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,徽宗退位以更甚,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、批判,很
程度也源于此。
,对于御笔、御笔手诏的实际
式,则罕有
问津。因此,本节首先
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:御笔或御笔手诏,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?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
系有什么关系?在此基础
,本节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,
其是:作为
个在政治
“新政”迭
的时代,北宋徽宗朝如何在“以文书御天
”方面呈现自
统治方式的独特
?
御笔与
批
御笔、御笔手诏这些说法,其实包括了三个相关的概念——御笔、手诏、御笔手诏。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?
首先看御笔。宋仁宗朝蔡襄云:“其御笔二字,代碑文少有称者,只是臣
敢直言至尊,故云‘御’。”(111)南宋
期的吴曾则说:“天子
札,谓之御笔。”(112)“御笔”的字面意思无疑即皇帝
笔,正如蔡京季子蔡絛所云:“崇宁有
笔,乃称御笔。”(113)因此,就字面而言,“御笔”主
是
个修饰用语,并非特定的文书形式。
在这种况
,“御笔”二字可以和各种文书名目组
使用,如南宋
宗建炎二年(1128)四月,福建路提刑司言:
靖康元年以所降御笔手诏、或御批手诏、或御笔、或手诏、或御
批、或御笔依奏、或御
批依奏、或御笔依拟定之类,未审
与
亦同御笔手诏引见行条法。(114)
这里就提到了御笔手诏、御笔、御笔依奏、御笔依拟定这些名目。这种“御笔某”的组,即可省称为“御笔”或“某”,如宣和七年(1125)六月,臣僚
言:
恭览宣和六年二月二十八奉御笔手诏
诏旨风
,群
翕然
若
少加裁正,臣恐
手诏遂为虚文
伏愿陛
执此之令,坚若金石;行此之令,信如四时,申命有司,检会
项诏旨,凡所该载事件毕举而行之
职在弹纠,惟知遵奉陛
御笔丁宁之意。《宋会
辑稿》职官3之11—12。
这言中,诏旨、手诏、御笔都是指宣和六年(1124)二月二十八
颁
的“御笔手诏”。
,
引建炎二年福建路提刑司的
言也说明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也会被视为
种特定的文书类别,与御笔手诏并列。又如政和七年(1117)起居郎李弥
奏云:“惟王言之
,莫如手诏及御笔
乞今
官司承御笔等并行关报,逐
修入。”(115)这就将御笔与手诏区别为
同的“王言”。
那么,作为种特定文书的“御笔”是什么呢?南宋李心传说:“祖宗时,
中
分事付外者,谓之
批;崇观
,谓之御笔。其
,或以
夫
代之。”(116)即李心传认为,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就是之
的“
批”。所谓
批,就是指从
中以皇帝的名义批
的指挥。蔡絛在其《国史
补》中也说:
降自祖宗
有之,但作圣旨行
。崇宁有
笔,乃称御笔。
观四年夏,始诏违御笔以违制论。(117)
“降”的
义较为宽泛,
据蔡絛所云“作圣旨行
”可知,这里的“
降”即指
批。“作圣旨行
”的意思,即
批指挥降
,会以札子(中书札子、枢密院札子,
者元
为尚书省札子)的形式颁
施行,这些札子中有“奉圣旨”这样的固定用语(118)。结
李心传与蔡絛二
的叙述,可以认定徽宗朝的“御笔”其实是之
“
批”的
种。
确实,在徽宗朝御笔之名现
,二府札子中就有了“奉御笔”字样,取代了原
的“奉圣旨”。今宁波鄞州区有
通题为“省降御笔”的碑刻,收录了政和七、八年间明州收到的几件尚书省札子,皆是“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云云”的格式(119)。又如宣和元年(1119)十
月,王安中除尚书右丞,
在辞免札子中说:“臣今月二十七
准尚书省札子,奉御笔,除臣尚书右丞。”(120)这两例是省札。
枢密院札子也是如此,宣和四年(1122)三月,真定府路安使赵遹奏:“臣近准本月十三
枢密院札子,奉御笔:虏界为女真所侵,兵
瓦解
”(121)此外,俄藏黑
城所
宋代军政文书中,有
份系宣和末某年保安军牒第七将,其保安军牒又准鄜延路经略司牒,经略司牒又准枢密院札子,相关部分录文如
:
8 施行。伏乞早降分。右奉
9 御笔依所乞。今札付鄜延路经略司施
10 行。仍关牒属去
,请
依
11 御笔分,疾速施行。
(122)
显然,牒文所据的枢密院札子乃“奉御笔”而。
徽宗朝二府札子中“奉御笔”往往取代“奉圣旨”而现,
但说明了“
批”与“御笔”的继承关系,也说明
批、御笔在行
方式
脉相承。宣和四年八月二十
,少师、太宰王黼言:
(枢密院)若缘恭奉御笔,或事急速,
即施行,
当更录
门
省。即
特非元
条制,(令)[今]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
门
省审省覆奏。
急速
可待画者,止许先次报行。(123)
王黼此奏的本意在强调枢密院文字亦需经门省然
行
,但“中书省被奉御笔及急速文字,皆行录黄,
门
省审省覆奏”
语说明,徽宗朝“御笔”仍沿袭着之
“
批”固有的流程,在行
方式
无本质改
。
因此,学界通常认为的“御笔”就是越二府的“非法”命令,实是
个误解。钦宗朝余应
说:“臣伏睹近年以
,凡有中旨,皆降御笔施行,期限严促,稍有稽违,置以
恭之罪。三省、有司奉行
暇,虽有违戾法宪、
重复者,
敢执奏。或被受即行,
申三省。”(124)余应
这段话说明,“御笔”既有经三省的,亦有“
复关三省”而给直接付给有司的。这
特点,正是它从“
批”继承而
的。在崇宁以
,“
批”有时越
宰执而直付有司、臣僚,对这种命令方式的批评,自仁宗朝以降
成为士
夫议论
绝的话题(125)。在士
夫的政治理念
,皇帝之令必须经宰执机构付
,公私转换是必
的
程。但“帝制”
的实际政务运行中,皇帝直接指挥有司、官员是
可避免的。这两者之间的
张,在北宋中期以
直存在,但
平衡。对徽宗朝“御笔”越
二府的现象,必须从它与“
批”的关系
理解,方能得到
理的解释,决
能认为凡“御笔”即
经二府的皇帝命令。
最总结
徽宗朝的“御笔”:它有两种
义,
是皇帝
笔之意;二是
种特定的文书,即
批,是从
中以皇帝的名义批
的指挥。
二手诏
御笔手诏还涉及“手诏”的概念。中村裕将唐代“手诏”归入“惯用的王言”中,即在关于“王言之制”的专门记载中
见其名,实际
却经常使用;
认为,手诏反映了皇帝特别的想法,令
起草,以诏书、
劳敕书的形式行
,有时称“优诏”(126)。“手诏”在宋代也很常见,在关于宋代“命令之
”的诸记载中,也没有专门提到手诏。张祎认为,宋代
现了和用于“
号令”的“御札”
同的“御
札子”,其标志之
就是有着“付某”形式;而因为“
允手诏”就是这种形式,所以“手诏”有时即为这种“御
札子”;而对于“御
札子”的
质,作者强调其有着皇帝
笔的标志,区别于
般诏敕(127),似对应着中村裕
所谓“私的王言”,有非正式的意味。
南宋赵升说,手诏“或非常典,或示笃意,及用四六句者也”(128)。诏,在汉唐都是
个皇帝命令文书的总称,而非单独的
种文书(129)。宋代的诏,在文
既可以用四六文,也可以用散文(130)。揣
赵升的解释,“手诏”应是
用四六句的
种“诏”:用于政事
的“非常典”,或用于表示对臣僚的“笃意”。
这样还
足以清楚地说明“手诏”的
质,在曾任词臣的宋
文集中,存留有
少“手诏”,它们的归类明确显示了这种文字的
质(见
表)。从这些文集,特别是王珪《华阳集》和苏辙《栾城
集》的编排
看,“手诏”的确就是“诏”的
种,属于翰林学士所草
制。钱若
在太宗朝为翰林学士,“时方隅未宁,边候屡警,在于
署,实司密命。每天子临
坐、决章奏,军书手诏,急于星
,斧扆之侧,授简立成,曲
事机,
加点窜,秉笔者推之”(131)。如此就能理解为什么关于宋代“命令之
”的记载中没有“手诏”的名目,因为它是“诏”的
种。
手诏 所属类别
宋祁《景文集》卷三二 赐章得象让职第三表允断
章手诏
制
苏颂《苏魏公文集》卷二三 赐文彦博辞免两镇恩命允手诏
许手诏
制
王珪《华阳集》卷八 赐宰臣富弼乞退
允手诏
赐宰臣韩琦赴文德殿立班待罪
允手诏
赐宰臣曾公亮赴文德殿立班待罪
允手诏
赐宰臣曾公亮已议宗室封爵
当待罪特放手诏 制词·诏
《华阳集》卷二 赐宰臣韩琦免恩命
允手诏
赐枢密使文彦博免恩命允手诏
赐宰臣富弼乞外任允手诏
《华阳集》卷二二 赐判名府韩琦
宜从事手诏
赐宰臣富弼乞解机政允手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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